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3执275号
申请执行人:黄再香,男,生于1968年12月2日,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执行人:尹正刚,男,生于1957年7月10日,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执行人:尹飞翔,男,生于1983年10月11日,住四川省犍为县。黄再香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犍为民初字第16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尹正刚、尹飞翔应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200000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三项共计203670元。本案执行费2955元(未收取)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527元,剩余191143元未执行到位,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尹正刚的住房一套,但经本院核查,该房产已被其他法院另案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置。经本院穷尽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 涛
审判员 罗迎冬
审判员 夏建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