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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1077号

张定曜申请执行四川唯度创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定曜,四川唯度创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1077号申请执行人张定曜,男,汉族,1991年8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红阳青江中路215号8栋25号。被执行人四川唯度创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7层701号。法定代表人郑娅妤。申请执行人张定曜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成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1964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四川唯度创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的标的是工资4262.07元,双倍经济补偿金3600元。另,本案的执行费50元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的规定,

裁定如下: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196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希孝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