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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3行审236号

易县国土资源局与宋艳芬非法占地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易县国土资源局,宋艳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633行审236号申请执行人易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瞿联海,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宋艳芬,女,1964年10月16日,汉族,易县。申请执行人易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2016年1月17日作出的易国土资罚字【2015】第08-1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易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易国土资罚字【2015】第08-1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该决定书拆除违建及退还土地部分由易县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亮

审判员 崔铁庄

审判员 刘金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