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3513号
原告:邓建康,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佳居置业有限公司,地址:登封市。
法定代表人:李忠杰,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邓建康与被告郑州佳居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建康以与被告郑州佳居置业有限公司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邓建康撤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计1087.5元,由邓建康负担。
审判员 刘舒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武学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