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208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熊晓波。被执行人陈和德、梅勤。熊晓波与陈和德、梅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马民初字第27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和德、梅勤所有的价值43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长寿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程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