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3民初1113号
原告:广元市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文化路328号,组织机构代码:74227911-9。
法定代表人:李洪亮,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好,公司员工。
被告:唐勇,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18日。
原告广元市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广元市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9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元市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市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元市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雪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