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02执945号申请执行人李慧霞。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佰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玉林,董事长,住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临狼路3公里处。本院在执行李慧霞申请执行巴彦淖尔市佰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37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杰执行员 贾磊执行员 王磊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石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