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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91民初2191号

巢永辉与殷旭峰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当事人
巢永辉,殷旭峰,陈瑞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91民初2191号

原告:巢永辉,男,1976年2月29日生,汉族,本科文化,律师,住所地丹阳市。

被告:殷旭峰,男,1985年7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峰,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瑞军,男,1969年3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挖掘机个体户,住所地丹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永辉与被告殷旭峰、第三人陈瑞军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巢永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巢永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方一之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云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