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597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华,女,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新宝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新华与被执行人西安新宝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新华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未民初字第05392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94919.21元及逾期利息。经查申请执行人王新华于2016年3月10日与被执行人西安新宝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认购房屋认购人变更申请,将其涉案房屋更名至白凯轩名下,以新的书面合同变更(2015)未民初字第05392民事调解书的主体和内容,故本案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执5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