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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执777号

曹淑香、孙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7-02-27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淑香,孙亮,路桂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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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777号申请执行人曹淑香。被执行人孙亮。被执行人路桂玲。曹淑香申请执行孙亮、路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曹淑香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11865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孙亮、路桂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淑香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孙亮、路桂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5执77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孙亮、路桂玲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淑香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张建民审判���边洪镇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齐晓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