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482民初420号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康某某、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6-11-12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谭某某,康某某,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2民初420号原告谭某某,男。被告康某某,男。被告唐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康某某、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6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曹诗田审���员尹素林

人民陪审员  朱志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金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