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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2行审100号

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与暴俊凯行政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暴俊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302行审100号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迎宾路89号。法定代表人焦鹏利,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武军,系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科工作人员,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委托代理人彭楠,系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科工作人员,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执行人暴俊凯,男,汉族,1987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秦国土资]罚字(2016)00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二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以暴俊凯擅自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为由,作出[秦国土资]罚字(2016)002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暴俊凯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0.34亩土地;

二、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中第二项。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秦国土资罚字(2016)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秦国土资罚字(2016)002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张友泽

审判员 张喜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丛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