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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2执1103号

申请执行人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忠一、王吉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忠一,王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2执1103号申请执行人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旷庆贤,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忠一,男,1970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吉,女,1979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忠一、王吉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的(2012)涟行计申执审字第1047号行政裁定书确认,由被执行人张忠一、王吉承担如下义务:1、缴纳社会抚养费12720元;2、负担本案受理费14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忠一、王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忠一、王吉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 判 长  刘建雄

审 判 员  陈新连

审 判 员  李群贤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邓庆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