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民特2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主要负责人张道建,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慧,职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回天智,职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员工。被申请人苏艳玲,女,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安市。被申请人芦雪,女,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安市。委托代理人芦文林(系芦雪之父),男,196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安市。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分行与被申请人苏艳玲、芦雪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称,2014年8月19日,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购买位于北安市××小区商服面积2421.06平方米的房产,借款金额为96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2022年8月19日,执行利率为8.842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被申请人苏艳玲、芦雪用其所有的位于北安市××小区商服面积2421.06平方米的房屋作抵押,并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于2016年8月22日将965万元贷款发放给被申请人。截止2016年7月29日,被申请人已有二期没有按合同规定还款,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人有权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物,偿还申请人贷款本金8001893.84元、利息49592.13元,罚息374.70元,本金罚息1414.52元,合计8053275.29元。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本息,被申请人未按照约定在还款日期归还所欠借款本息。后经调查被申请人已涉诉,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变故,被申请人表示已无力偿还。被申请人的行为已违约,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申请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以实现申请人的担保物权。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苏艳玲、芦雪以其所有的位于北安市××小区商服面积2421.06平方米的房屋作抵押向申请人贷款共计965万元,有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抵押权登���及申请人的贷款支付凭证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苏艳玲、芦雪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二被申请人不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6年7月29日,被申请人已有二期没有按合同规定还款,欠申请人贷款本金8001893.84元、利息49592.13元,罚息374.70元,本金罚息1414.52元,合计8053275.29元,已经构成违约,申请人依照合同约定有权申请拍卖抵押财产提前实现债权。现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未对申请人申请拍卖抵押物的请求提出异议,且抵押物在本院辖区内。因此申请人申请拍卖抵押物实现债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拍卖、变卖被��请人苏艳玲、芦雪所有的位于北安市××小区商服面积2421.06平方米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S2014××××××-1号和S2014××××××-2号)申请费68173.00元,由被申请人苏艳玲、芦雪负担。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邵希奇
审判员 刘 东
审判员 于 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秀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