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2民初1855号原告肥城宏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安站镇东陆房村。法定代表人徐胜刚,经理。被告哈尔滨哈汽实业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大动力路汽轮头道街18号。法定代表人倪海龙,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肥城宏远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哈汽实业开发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肥城宏远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肥城宏远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意思的真实表示,没有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如下:准予原告肥城宏远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肥城宏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春铃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曾美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