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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584号

邓爱国与明伟、汤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爱国,明伟,汤倩

裁判文书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584号

申请人:邓爱国,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执行人:明伟,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宁国市;

被执行人:汤倩,女,1983年9月30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宁国市。本院在执行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晓根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汪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