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584号
申请人:邓爱国,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执行人:明伟,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宁国市;
被执行人:汤倩,女,1983年9月30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宁国市。本院在执行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晓根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汪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