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6行申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池化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炎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其林。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江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姜伟南,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余良,该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申请再审人池化龙因与被申请人平江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3)湘平法行初字第36号及本院(2014)岳中行终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池化龙申请再审称,平江县南江镇垃圾站建立没有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处理文件,非法堆放在他们有权受益的地方,污染了这一片环境和空气,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且堵路不在村级道路上,没有影响车辆正常通行。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赔偿经济损失12962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池化龙认为南江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垃圾存放场所没有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是非法设立的,严重影响了当地居民的生活,污染了环境,且池化龙的母亲受伤后南江镇人民政府没有及时解决医疗费用问题。但申请人不是通过合法的途径反映,要求相关部门处理,而是采取非法手段拦截正在前进的机动车辆,严重影响了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公安机关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实施治安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恰当,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驳回池化龙要求撤销平江县公安局作出的治安处罚决定及要求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池化龙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池化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胡中岳
审判员 李思球
审判员 王延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