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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执1225号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门支行、秦峰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门支行,秦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4执1225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门支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百丈东路868号。代表人:蒋忠平,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秦峰,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门支行与被执行人秦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春光

审 判 员 杨柳艳

审 判 员 陈 莹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胡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