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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9执170号

王小平与崔栋华、渭南市忠联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7-05-04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小平,崔栋华,渭南市忠联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9执170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平,男,汉族。被执行人崔栋华,男,汉族。被执行人渭南市忠联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渭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车管所业务综合楼C座B336号。法定代表人杨军社,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小平与崔栋华、渭南市忠联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裁定扣押了被执行人崔栋华登记在被执行人渭南市忠联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陕E948**主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崔栋华登记在被执行人渭南市忠联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陕E948**主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学明

审判员  王国荣

审判员  解宏革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卫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