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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4执851号

信用社与马占霞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马占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4执851号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所在地:河北省新乐市礼堂街。被执行人马占霞,女,1973年3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关于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占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志刚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贾胜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