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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889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俊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陈俊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8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诉讼代表人魏殿选,男,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俊强,男,1980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俊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豫0482民初第15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俊强在中国建设银行汝州市支行的存款202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学彬

审判员  常占伟

审判员  郭顺奇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贾俊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