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执异136号案外人杨孝红,女,1968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申请执行人王姝丽,女,1978年0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53号嘉云台5楼。法定代表人孙尧忠,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姝丽与被执行人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杨孝红于2016年08月22日对查封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杨孝红称,请求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所有的金江大厦AB幢正一层022号商铺予以解封,维护案外人的财产不受侵害。事实与理由:案外人早在2007年3月25日购买了金江大厦第AB幢正一层022号商业用房并支付了首付64443元,剩余购房款办理了银行按揭,现银行按揭已还清,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因违约一直未办理房产证手续。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姝丽与被执行人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2012年3月26日申请人王姝丽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案件执行期间,申请人王姝丽向本院提出查封申请,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查封被执行人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沿江路223号地上一层商业用房,并于2015年10月13日续查封上述房屋。另查明,根据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翠屏民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2007年3月5日,案外人杨孝红与被执行人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全部购房款。被执行人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16日向案外人杨孝红交付了上述房屋。还查明,案外人杨孝红向本院出具宜宾市翠屏区西城街道慈善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证明金江大厦金江大厦第AB幢正一层022号商业用房属于本院查封的宜宾市翠屏区沿江路223号地上一层商业用房。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须经依法登记,方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杨孝红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房屋,案外人杨孝红因宜宾市中级法院的查封未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案外人对此无过错。综上,案外人杨孝红对宜宾市翠屏区沿江路223号1幢正一层022号商业用房提出的异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对宜宾市翠屏区沿江路223号1幢正一层022号商业用房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陈 强
审 判 员 刘云华
代理
审判员 周 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