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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327执7号

陈老伍与方英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炉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炉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老伍,方英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327执7号申请执行人陈老伍,男,1963年04月05日出生,藏族,现住四川省炉霍县新都镇。被执行人方英仪,男,1961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炉霍县新都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炉霍县人民法院(2014)炉民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陈老伍申请执行方英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炉霍县人民法院(2014)炉民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扎 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