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327执7号申请执行人陈老伍,男,1963年04月05日出生,藏族,现住四川省炉霍县新都镇。被执行人方英仪,男,1961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炉霍县新都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炉霍县人民法院(2014)炉民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陈老伍申请执行方英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炉霍县人民法院(2014)炉民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扎 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