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2执1123号申请执行人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旷庆贤,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文灿林,男,1975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文灿林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1)涟行计申执审字第507号行政裁定书确认,由被执行人文灿林承担如下义务:1、缴纳社会抚养费11660元;2、负担本案受理费1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文灿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文灿林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 判 长 刘建雄
审 判 员 陈新连
审 判 员 李群贤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邓庆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