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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恢533号之五

李中国、孟现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中国,孟现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53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李中国,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孟现民,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中国与孟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孙令秀的存款130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池成湖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苗卫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