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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1执110号

洮南市二龙乡新政村村民委员会与韩德文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洮南市二龙乡新政村村民委员会,韩德文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执110号申请执行人洮南市二龙乡新政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韩德文,男,1968年生,洮南市人,汉族,农民,现住洮南市。上列当事人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白民一终字3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洮南市人民法院(2015)白民一终字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奎忠

审判员  王志波

审判员  金玉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