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8236号原告郑小侠。被告丁龙。
原告郑小侠诉被告丁龙物权保护纠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小侠于2016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小侠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小侠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审判员 陈会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丹云 来自:
郑小侠与丁龙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8236号原告郑小侠。被告丁龙。
原告郑小侠诉被告丁龙物权保护纠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小侠于2016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小侠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小侠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审判员 陈会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丹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