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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81执721号

张坤与王太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8-05-18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坤,王太焜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81执721号申请执行人张坤,男,1994年4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县人。被执行人王太焜,男,1989年11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关于张坤与王太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的(2016)云0181刑初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11911.73元,执行费为78.6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法承诺书和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无存款可供执行;(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可供执行;(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期间,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周 洪

审判员 徐树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