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2265号申请执行人马红贵,男,1964年12月24日。被执行人王卫平,女,1969年9月12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1民初13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王卫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卫平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卫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卫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七千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敬宾
审判员 魏化冰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二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