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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执704号

刘勇与张峰、牟映明、贵州财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勇,张峰,牟映明,贵州财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70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刘勇。被执行人张峰、牟映明、贵州财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勇与张峰、牟映明、贵州财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民终1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张峰、牟映明、贵州财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1354605元的财产或银行存1135460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睿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程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