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70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刘勇。被执行人张峰、牟映明、贵州财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勇与张峰、牟映明、贵州财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民终1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张峰、牟映明、贵州财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1354605元的财产或银行存1135460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睿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程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