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执382号申请执行人李东源,男,2003年8月15日生,汉族,洮南市人,住洮南市永康办事处。被执行人李柏战,男,1979年10月20日生,汉族,洮南市人,住同上。上列当事人因抚育费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洮民一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洮南市人民法院(2014)洮民一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奎忠
审判员 王志波
审判员 金玉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