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881执134号

姜立波与尉凤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立波,尉凤新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执134号申请执行人姜立波,男,1977年生,汉族,农民,住洮南市。被执行人尉凤新,男,1967年生,汉族,农民,住洮南市。上列当事人因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洮福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洮福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奎忠

审判员  王志波

审判员  金玉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