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南法桂执字第916-6号

庞锡潮与彭展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8-06-1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庞锡潮,彭展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桂执字第916-6号

申请执行人:庞锡潮,男,汉族,1979年12月2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罗品贤,广东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彭展锋,男,汉族,1979年5月12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庞锡潮与被执行人彭展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彭展锋应归还借款本金740000元及相应利息予申请执行人,且应付还案件受理费5600元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2845.56元,该款项已退还申请执行人;另外,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彭展锋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石二村彭岸新村52号【土地证号:集用(2002)0102**】房屋一套,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E×××××小汽车一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对上述房产可先暂不处理,而对上述车辆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所在位置,本案暂无法处理;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得款42845.56元,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桂执字第9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杨紫君执行员  董留忠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文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