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322民初533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代表人:陈权,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工作人员。
被告:赵和亮,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华英,女,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王礼,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蒋友君,女,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杨忠彬,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胡莉,女,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富顺县支行)与被告赵和亮、华英、王礼、蒋友君、杨忠彬、胡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富顺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张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和亮、华英、王礼、蒋友君、杨忠彬、胡莉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银行富顺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赵和亮、华英偿还借款本金7482.5元及应付利息和罚息;2.被告王礼、蒋友君、杨忠彬、胡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执行费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1日,被告赵和亮、华英、王礼、蒋友君、杨忠彬、胡莉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一份,被告赵和亮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一份,原告于签订合同当日向被告赵和亮发放了贷款50000元,但被告赵和亮自2013年10月1日起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被告赵和亮违反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赵和亮、华英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应付利息和罚息,被告王礼、蒋友君、杨忠彬、胡莉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赵和亮、华英、王礼、蒋友君、杨忠彬、胡莉未作答辩。原告邮政银行富顺县支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贷款申请表、《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个人贷款放款单、个人贷款(手工)借据,欠款本息证明各一份。六被告未到庭质证,自行承担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原告邮政银行富顺县支行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能形成证据链,本院予以采信。结合原告邮政银行富顺县支行的陈述,本案事实认定如下:被告赵和亮、华英系夫妻关系;被告王礼、蒋友君系夫妻关系;被告杨忠彬、胡莉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1日,被告赵和亮、王礼、杨忠彬作为联保小组成员,被告华英作为被告赵和亮之配偶,被告蒋友君作为被告王礼之配偶,被告胡莉作为被告杨忠彬之配偶,与原告邮政银行富顺县支行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一份,约定从2013年3月1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贷款人可以根据任一联保小组成员的申请,多次签订借款合同,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50000元,联保小组任一成员自愿为贷款人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人和联保小组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每笔借款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联保小组成员的配偶同意联保小组作为本协议联保小组成员而从事的借款及(或)保证行为,对联保小组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同日,被告赵和亮作为借款人与原告邮政银行富顺县支行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0元,合同期内年利率为15.66%,逾期年利率为23.49%,借款期限从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用途为修建鱼塘,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前6个月按期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签订合同当日,原告邮政银行富顺县支行向被告赵和亮发放了贷款50000元。被告赵和亮、华英自2013年10月1日起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被告王礼、蒋友君、杨忠彬、胡莉也未对被告赵和亮应还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截止2016年9月9日,被告赵和亮尚欠原告邮政银行富顺县支行借款本金7482.5元及利息、罚息4333.86元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邮政银行富顺县支行与被告赵和亮、华英、王礼、蒋友君、杨忠彬、胡莉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在原告邮政银行富顺县支行依约向被告赵和亮提供贷款后,被告赵和亮、华英作为夫妻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和还款方式还本付息,由于被告赵和亮违反合同约定,原告邮政银行富顺县支行有权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计收罚息;被告王礼、蒋友君、杨忠彬、胡莉作为联保小组成员及其配偶,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对其他联保小组成员即被告赵和亮所欠借款本息及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和共同还款责任。综上所述,对原告邮政银行富顺县支行要求被告赵和亮、华英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对原告邮政银行富顺县支行要求被告王礼、蒋友君、杨忠彬、胡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和亮、华英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共同偿还所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借款本金7482.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截止2016年9月9日止的利息、罚息为4333.86元和从2016年9月10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23.49%为标准进行计算的利息、罚息。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王礼、蒋友君、杨忠彬、胡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22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170元,由被告赵和亮、华英、王礼、蒋友君、杨忠彬、胡莉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窦 雨
审 判 员 余 华
人民陪审员 郭学淑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晓英附件==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