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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终4127号

(1)凌忠法与虞颖燕、施文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虞颖燕,凌忠法,施文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41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虞颖燕,女,汉族,1969年4月14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凌忠法,男,汉族,1956年7月16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施文根,男,汉族,1966年4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上诉人虞颖燕为与被上诉人凌忠法、施文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民初2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查,上诉人虞颖燕未按照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不符合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法定情形,其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对其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虞颖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民初298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洪悦琴

代理

审判员  赵 魁

代理

审判员  夏文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冰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