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41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虞颖燕,女,汉族,1969年4月14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凌忠法,男,汉族,1956年7月16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施文根,男,汉族,1966年4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上诉人虞颖燕为与被上诉人凌忠法、施文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民初2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查,上诉人虞颖燕未按照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不符合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法定情形,其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对其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虞颖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民初298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洪悦琴
代理
审判员 赵 魁
代理
审判员 夏文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冰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