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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8执41号

赵建国与孟凡永、王凤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建国,孟凡永,王凤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8执41号

申请执行人:赵建国,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孟凡永,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执行人:王凤云,女,1972年9月7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孟凡永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建国与被执行人孟凡永、王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宝云

审判员  胡 军

审判员  冯爱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振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