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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民初1437号

王留君与秦清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留君,秦清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3民初1437号原告王留君,女,195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秦清华,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留君与被告秦清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留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清华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留君诉称,原、被告系亲戚关系,被告秦清华是原告婆弟,因被告品行不端,留有案底,原告夫妻多年不与被告来往,被告长年累月对原告怀恨在心,经常对原告夫妻非打即骂。2016年4月3日下午大概5点40分左右,被告喝酒后闯到原告家中对原告拳打脚踢,拿刀威胁,拿砖往原告身上猛砸,将原告打昏在地,原告的孙子拨打了110将被告予以拘留,又打了120将原告送往医院抢救。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身体造成极大地伤害,请求赔偿医疗费5280元,护理费1546元,伙食费780元,营养费52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773元,共计9399元。被告秦清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3日下午,被告秦清华喝酒后闯到原告王留君家中无故将王留君打伤。原告王留君受伤后于同日入住平舆县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胸部损伤、脑震荡,于2016年4月29日出院,住院26天,住院期间需二人护理,花费医疗费5280元。2016年4月5日,被告秦清华被平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另查明,原告王留君系农业家庭户口。2015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0853元。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平舆县公安局平公(杨)行罚决字(2016)01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住院病历及医疗费票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秦清华无故将原告王留君打伤。根据原告的请求范围,本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王留君所受的经济损失计算如下:医药费5280元;误工费773.10元(10853÷365×26=773.10元);护理费1546.2元(10853÷365×2=154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30×26=780元);营养费520元(20×26=520元);交通费本院酌定为300元,以上合计为9199.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秦清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留君损失人民币9199.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秦清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百旺

审 判 员  王 露

人民陪审员  冯双渠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