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860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城A区1栋1号B座。
法定代表人:李桂玲,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智斌,男,1975年7月1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被执行人:崔峰,男,1973年4月8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孙林,男,1984年9月5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在执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智斌、崔峰、孙林一案中,孙林支付申请执行人20万元,崔峰支付申请执行人5万元。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阳
审判员 姜 晓 旭
审判员 吕 乃 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梅新旭(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