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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72执1290号

舟山市普陀海汇水产有限公司、丁峰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舟山市普陀海汇水产有限公司,丁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72执1290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海汇水产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丁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72民初0053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丁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丁峰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丁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丁峰(证件号码:)在台州银行的62×××01的存款人民币475437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向龙AUT())O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鑫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