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2161号
原告:奇台县永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段友东,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高力强,男,汉族,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奇台县永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无法送达,原告奇台县永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台县永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力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奇台县永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杨 倩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晓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