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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民特13号

邢秀英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当事人
邢秀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5民特13号申请人邢秀英,女,汉族,1957年12月14日,住河南省郸城县。申请人邢秀英要求宣告韩可利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邢秀英与被申请人韩可利系婆媳关系。申请人的儿子王前程于2013年12月11日因车祸去世,儿媳韩可利因受打击于2012年走失,至今未归,丢下两个孩子在家无人照看,生活极其困难,为申请其两个孩子为法律所确认的孤儿,为此基于其母因精神受挫,走失近四年来未归的事实,现特申请宣告儿媳韩可利失踪。经查,被宣告失踪人韩可利,女,汉族。申请人邢秀荣与被申请人韩可利系婆媳关系。2012年韩可利因丈夫王前程车祸去世受打击走失,至今未归,丢下两个孩子在家无人照看,生活及其困难。郸城县汲冢镇大付庄行政村出具证明,证明韩可利已经失踪两年以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6月6日发出寻找公告。法定公告期间未三个月,现已届满,韩可利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韩可利因失踪下落不明,其所在村民居委会出具证明,证明其已失踪两年以上,韩可利的两个孩子无人照看,申请人邢秀英作为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宣告韩可利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韩可利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 华

审判员 杨新志陪审员 田智广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