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3161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悦君汽车服务中心,住所地泉州市侨乡体育中心国术馆北侧。经营者陈育民,该中心负责人。被执行人郭伟强,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5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伟强的银行存款772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郭伟强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陈续阳执行员 张英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瑞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