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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执258号

上杭县康兴酒楼和杨雪梅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杭县康兴酒楼,杨雪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258号申请执行人原告上杭县康兴酒楼,经营场所:上杭县临江镇北环路***号。被执行人杨雪梅,女,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上杭县。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康兴酒楼和被执行人杨雪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雪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雪梅所有的银行存款7099.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丘其民

审判员  蓝树高

审判员  张兴发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谢清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