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258号申请执行人原告上杭县康兴酒楼,经营场所:上杭县临江镇北环路***号。被执行人杨雪梅,女,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上杭县。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康兴酒楼和被执行人杨雪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雪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雪梅所有的银行存款7099.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丘其民
审判员 蓝树高
审判员 张兴发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谢清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