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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执1154号

盖燕辉与王国方、杨国杰、韩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盖燕辉,王国方,杨国杰,韩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1154号

申请执行人:盖燕辉,女,出生年月不详,满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被执行人:王国方,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被执行人:杨国杰,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所同上。

被执行人:韩栋,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执行盖燕辉与王国方、杨国杰、韩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国方、韩栋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惠农一卡通中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国方、韩栋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惠农一卡通。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晓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正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