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1154号
申请执行人:盖燕辉,女,出生年月不详,满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被执行人:王国方,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被执行人:杨国杰,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所同上。
被执行人:韩栋,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执行盖燕辉与王国方、杨国杰、韩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国方、韩栋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惠农一卡通中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国方、韩栋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惠农一卡通。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晓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正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