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6民初2876号
原告: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鄄四路中段014号。
法定代表人:杜万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钦,男,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刘辉,男,1985年1月1日出生,住鄄城县。
被告:李忠良,男,1983年8月6日出生,住鄄城县。
原告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辉、李忠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随兴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孔祥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