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3民初2897号之三
原告:王宏贵,男,汉族,1975年7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飞,安徽熊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官洋,男,汉族,1977年1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孙国富,男,汉族,1984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原告王宏贵诉被告王官洋、孙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王宏贵于2016年9月11日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贵撤回对孙国富的起诉。
审 判 长 苗 林
人民陪审员 罗 红
人民陪审员 向 前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阮水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