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79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睢松琴,女,汉族,1970年9月29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灿锦,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运,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五有,男,汉族,1966年3月4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帅兵,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宗周,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睢松琴因与被上诉人马五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5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5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睢松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继军
审判员 王松洋
审判员 扈孝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赫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