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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7997号

马五有与睢松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睢松琴,马五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79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睢松琴,女,汉族,1970年9月29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灿锦,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运,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五有,男,汉族,1966年3月4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帅兵,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宗周,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睢松琴因与被上诉人马五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5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5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睢松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继军

审判员  王松洋

审判员  扈孝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赫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