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豫1729执560号本院在执行徐金朝6人与杨习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习田在本院通知履行义务后一直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习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来自
杨习田一案执行决定书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豫1729执560号本院在执行徐金朝6人与杨习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习田在本院通知履行义务后一直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习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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