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21行审827号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玉兴东路98号。法定代表人蔡其方,局长。被执行人叶理审。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玉土资楚监字[2006]38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于2004年,未经批准,擅自玉环县楚门镇蒲田村水田上并建临时房。经查实,被执行人总用土地37M2,建筑占地面积37M2,经玉环县国土资源局规划中心确认,非法占用地块系农用地(水田),规划分区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7M2;2.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3.恢复土地原状。申请执行人于2006年10月2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7M2;2.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3.恢复土地原状。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玉土资楚监字[2006]38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行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玉土资楚监字[2006]3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7M2;2.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3.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玉环县楚门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必贵
审 判 员 方玲艳
审 判 员 蔡庆纲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胡魏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