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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4执145号

刘锡书申请执行刘尚中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锡书,刘尚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4执145号

申请执行人:刘锡书,男,生于1942年9月3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

被执行人:刘尚中,男,生于1968年5月3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2015)叙永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刘锡书申请执行刘尚中赡养纠纷一案。尹文全申请执行的金额为2210元,同时被执行人张先荣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尚中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内有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刘尚中至今未履行本院(2015)叙永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划(划拨)被执行人刘尚中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内的存款2210元;

二、上述款项直接扣划(划拨)至叙永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麻鹏国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时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