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4执145号
申请执行人:刘锡书,男,生于1942年9月3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
被执行人:刘尚中,男,生于1968年5月3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2015)叙永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刘锡书申请执行刘尚中赡养纠纷一案。尹文全申请执行的金额为2210元,同时被执行人张先荣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尚中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内有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刘尚中至今未履行本院(2015)叙永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划(划拨)被执行人刘尚中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内的存款2210元;
二、上述款项直接扣划(划拨)至叙永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麻鹏国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时仙 来自: